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1〕6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1307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认真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新环监发〔2011〕5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监发〔2010〕2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新环监发〔2010〕421号)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监督指导,我厅决定于2011年11月-12月对部分地州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检查依据
(一)《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监发〔2010〕254号);
(四)《关于规范使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通知》(新环监发〔2010〕513号);
(五)《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
二、检查内容
(一)有效性审核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及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
(五)有效性审核不合格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的发放和信息报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