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环法发〔2011〕6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10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
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促进我区环保事业发展取得新进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国务院《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是“十二五”时期,国务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和推动环保事业大发展的战略全局高度,如何解决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所制定的纲领性文件。各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意见》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和落实。
二、 认真学习、深入解读,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学习贯彻《意见》,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通过多种形式、途径进行宣传、学习和贯彻。并利用本系统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时机,组织开展《意见》专题学习,明确任务。同时,积极组织本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意见》精心解读,深刻领会,以学习《意见》为契机,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