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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三)强化了对全区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以尾矿库企业为重点整治企业,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监发﹝2011﹞573号),要求各尾矿库企业在12月31日前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工作,建立完备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选取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作为本次工作的示范点,要求两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通过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预测预警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部门及区域联动体系,逐步建设完成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示范点,并达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全面推动我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工作。

  (五)加强了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加强与区政府、安监、交通、消防、水利、农业等部门的联查联动,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交通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加强跨界协调,共同维护水源地的环境安全。

  (六)加强了信息报送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高度重视和贯彻落实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环监发﹝2011﹞471号),要求各地州市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能力。在处置阶段,充分发挥风险源、连接水体以及水源地自身风险防控措施的作用,依靠专家和专业技术队伍,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消除污染。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二级保护区内分散居住一些牧民、村民,其农牧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随意排放。

  (二)部分水源地存在旅游开发活动,且旅游经营产生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

  (三)部分水源地上游区域存在采矿企业,对下游水源地存在安全隐患。

  (四)部分水源地没有完善的防护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针对水源保护区存在的排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坚决取缔或统一管理,避免污水直排造成对水源地的影响,同时加强新建项目的风险源头管理控制,依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内进行不合法的项目建设。

  (二)加强督促指导,落实防范措施。在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由预警系统、应急指挥系统、技术支撑系统、分类应急管理系统、档案系统构成的水源地风险源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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