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报送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2]11号)
巴州环保局、克州环保局、阿克苏地区环保局、喀什地区环保局、和田地区环保局、阿勒泰地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环保部《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区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充分认识考核结果不仅是评估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成效的重要依据,而且关系到下一年度各县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此项工作,我厅制定了《自治区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近期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下发。
二、各地州环保局负责组织本地州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县市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被考核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县市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自查工作,按时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含证明材料),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和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以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书面报送自查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各有关县市编制报送的自查报告经各地州市环保局初审后,由各地州环保局于2012年2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至自治区环保厅。
三、按照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总体安排,我厅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于2-3月对被考核县市进行现场核查,环保部也将根据考核指标上报情况于4-5月组织对我区被考核县市进行现场核查,请各县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各四份。
联 系 人: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徐江萍
联系方式:0991-4165418 18999913824/18099226192
电子邮箱:jcc_xjepb@sina.com
附件: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略)
2、考核指标解释
3、自查报告编制要求
4、列入考核范围的县市名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2:
考核指标解释
(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林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概念,草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水域湿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面积×100%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县域内各类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县域内耕地(水田、旱地)面积+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5)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县域内山区、丘陵地区坡度≥15°的耕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县域内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县域国土面积×100%。
(6)未利用地比例:指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面积之和)/县域国土面积×100%。
(7)植被覆盖指数: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程度,通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综合加权获得,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计算。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的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8)生物丰度指数:表示县域生物物种丰贫的指标,通过县域内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综合加权获得,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计算。林地、水域湿地、草地、耕地、建筑用地的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
(9)水源涵养指数:表征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综合指标。通过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综合加权获得。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面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 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面积,A为归一化系数,A=100/A最大值,A最大值指某指数归一化处理前的最大值。
(10)SO2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SO2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SO2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1)COD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COD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COD排放强度=COD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2)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固体废物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3)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标排放的污染源数量/区域内污染源总数,或县域内污染源监测达标次数总和/县域内污染源监测次数总和。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项目及频次计算达标率。
(14)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达到Ⅰ-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
计算公式: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项目及频次计算达标率。
(15)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评价。
计算公式: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项目及频次计算达标率。
附件3:
自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自查报告由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完成。自查报告包括被考核县域“数据指标汇总表”和“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两部分。
(一)数据指标汇总表
数据指标汇总表分为考核指标汇总表和副填报表两部分。考核指标汇总表主要用于计算被考核县域2010年、2011年EI值以及EI的年际动态值(△EI)。 副填报表作为判别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的辅助依据,填报经认定后的断面/点位监测数据。
(二)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
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除了说明总体变化情况外,要重点说明变化的主要类型及变化原因、各变化类型的位置分布,做到定量、定位。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要重点说明发生变化的指标及其原因。
(三)数据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1. 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准备,统筹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协调各部门所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2. 自查报告中的考核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 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的自查报告、考核指标汇总表等需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各相关部门所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自查报告及其他上报材料需经被考核县所在相关地州环保局初审后,由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报送至自治区环保厅。
4. 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