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扶持各类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市、区(县)两级教育局可通过奖励等级幼儿园、公民办对口帮扶、派驻公办教师、教育培训补助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提高民办园教玩具、幼儿图书的配备水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切实提高民办园保教质量。探索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到民办园支教模式。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对违法收费有权予以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三)把好入口关,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州市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并完善本区、县级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制度。对新申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办学主体、资金、条件、师资等方面的审查工作,严格把好办园准入关。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通过视导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民办幼儿园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民办幼儿园的年检工作,通过年检,对民办幼儿园的设施设备、教育教学、教师资格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督查,进一步规范其办园行为。对当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当地区、县级市教育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复检仍不合格者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理。
(四)整顿无证办园。
对经核查属无证办园的,首先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其进行整改,申领办园许可证,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申请由各区、县级市政府成立无证办园联合执法小组,按《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条例,及时依法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到2013年,全市消除无证办园现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研究制定学前儿童看护点标准,设置学前儿童看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