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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区(县级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公办、民办幼儿园优抚对象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2012年10月前,市教育局制定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对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的我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进行资助,保障其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大力推进公办园建设,实施公办幼儿园的“增容扩优”工程

  (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公办幼儿园资源。

  本文所指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结合本区现有公办幼儿园资源实际,合理设置布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确保2012年,各区县公办幼儿园占比达20%,力争2013年公办园占比达30%以上。市教育局每年公布各区、县级市公办园数量、比例等情况。

  (二)促进现有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各区、县教育局对辖区内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登记注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镇(街)、村集体办幼儿园的登记造册情况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对公办幼儿园定期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评估并开展对园长、教职工的资格审定、职称评聘、考核培训等工作。

  市教育局积极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于2012年在成本调研的基础上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积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验收过程,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科学规划和验收合格。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无偿移交当地政府,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原已改制的公办幼儿园或交由社会力量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合约期满应逐步回收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

  四、加强对民办园的规范管理,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一)资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办园规范、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的民办幼儿园。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根据本区域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民办园的收费状况制定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标准,每年5月份前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市、区两级财政研究建立竞争性资助机制,通过奖补、资助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资助。接收财政经费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一年内不能调整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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