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推荐2011-2012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的通知
(穗教思政〔2011〕26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和表彰2011-2012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的通知》(粤教思函〔2011〕71号)精神,我局将向省教育厅推荐本学年度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省教育厅推荐名额分配,我市将向省教育厅推荐普通中学优秀学生6名、中职学校优秀学生5名,普通中学三好学生21名,中职学校三好学生6名。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可分别推荐3名候选人(原则上1名省级优秀学生、2名省“三好学生”候选人,含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市教育局直属各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分别推荐1名候选人(省级优秀学生或省“三好”学生),候选名单上报后经我局汇总后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差额评选。
二、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广东省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评选范围与条件以及推荐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推荐名额不能集中在某所学校或同一类型学校,一所学校最多推荐1名学生参加评选。凡不按规定要求评选和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被推荐人评审资格,所缺名额不予更补。
三、被推荐人名单及简况要在就读学校显著位置张榜公示5天以上,其中,推荐省优秀学生的须达到2周以上。
四、评审材料请严格按照《广东省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六章“送审材料内容与要求”进行准备,并于2011年12月21日前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统一报送到我局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市教育局局属各学校请直接于12月21日前直接报送至我局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报送后不得另行补充、撤换。不按相关规定及统一格式要求报送的评审材料无效。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