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审案小组,对审议范围内的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等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三)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整齐,佩戴证章标志;
(四)与所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范围
第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按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 宣传督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当事人改正。
第十条 立案。当事人拒不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立案。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立案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调查。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