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2〕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坚持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