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经营方式
我市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的原则,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农业保险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2010年,保险承办机构为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保险。
五、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10年我市农业保险继续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玉米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40%、25%、5%和10%的保费补贴,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
(二)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20%。由市、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直管县全额负担。
(三)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3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直管县全额负担。
六、风险控制
2010年种植业保险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单个保险品种全市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总收入
3倍以内封顶。当单个保险品种责任范围内总损失金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3倍时,按照保费收入3倍与实际损失之比同比例下调对农户的赔付金额。当全市核定赔付总额在当年保费总收入2倍以内(含2倍)时,由保险承办机构全额赔付;当全市核定赔付总额超过2倍(最高为3倍)时,超过部分由保险承办机构首先通过再保险解决,再保险仍弥补不了的由财政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区)按1∶0.5∶0.5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按照省、县1∶1的比例分担。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赔付责任不予封顶,由保险承办机构对投保者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承办机构要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建立农业保险投保及灾情理赔报告制度。市财政局要不定期检查各险种投保及理赔个案情况,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机制。
七、保险业务操作
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家鉴定、防灾防损、理赔发放等方面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并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