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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濮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濮阳市行政区域内马颊河、金堤河、卫河、濮清南流域七个县、区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 根据《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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