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201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全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
围绕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全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有效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1月20日前)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要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