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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
  (四)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情况及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五)有关专家意见;
  (六)有关征求意见资料。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规定的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常务副市长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
  市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按规定程序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五节 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可就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监察和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等工作,并可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向市政府报告或通报。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研究,改进决策执行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市政府决策失误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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