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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决策事项草稿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范围,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稿进行研究、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法律咨询专家按专业类别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执行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专家咨询论证由决策拟制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市政府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社会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众可就公布的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六条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决策方案送审稿及说明。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以下送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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