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发展与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与救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交通秩序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研究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的提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政府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在确定决策事项和决策拟制部门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决策拟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机关的有关工作部署、决议或决定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
第八条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情况。必要时,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研究。
第九条 决策拟制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稿。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以及决策执行部门、财政开支等内容。
第十条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范围,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稿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决策涉及县(市、区)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县(市、区)政府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市委领导及市委有关工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形式以书面为主,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