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安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笑东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安阳市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法律政策问题和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决定(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安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公布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