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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产权性质和供应形式相同,可并轨建设。根据供应对象收入、住房困难程度不同,限定不同租金水平、不同套型面积,实行一房多用、梯度供应。
  (一)对低收入的住房困难供应对象,按廉租住房(仅限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出租,收取低廉租金。
  (二)对超出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供应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出租,按低于市场租赁价格,高于廉租住房租金价格收取租金。
  (三)对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供应对象,根据其意愿,可实行“以息代租”,将其缴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以该资金利息抵顶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四、重点实施以配建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
  (一)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无差别配建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凡是规划为商品住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5亩以上的,必须按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项目法人招标中予以明确,由取得土地的投资主体建设,建成后产权直接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经营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政府回购,也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限定租赁条件,由投资主体建设和经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实施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也必须按上述模式配建。
  (二)在产业集聚区等产业园区中集中或分散建设面向新就业人员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大、中企业、各类投资主体,必须利用自有(购)土地,在产业集聚区等产业园区建设集体宿舍或职工公寓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妥善安排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
  (三)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中配建面向外来务工人员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鼓励原有住房面积较大的村(居)民,将其部分补偿安置房集中建成小户型(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公寓式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
  五、切实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一)统筹使用资金。对市财政预算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部分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资金、上年度国家省市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余额部分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使用,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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