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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
(安政〔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我市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一)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二)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在逐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要采取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有效的政策支持措施,大力引导各类企业及其它机构投资和经营,形成政府、企业和其它机构“三位一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三)统筹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布局和对象,统一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并分年度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建设。
  二、逐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水平
  (一)公共租赁住房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供应对象,逐步扩大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供应范围。具体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等,由市、县政府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要与其建设同步实施,集中新建的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做好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卫生、节能环保要求,并按经济适用住房标准进行简单装修且具备入住条件。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三、积极试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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