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文〔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安阳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规模较大、规格较高、人数较多的下列活动:
(一)大型体育比赛、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各类大型会议、论坛,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宣传启动仪式、纪念活动日(周、年)等各类活动;
(七)在公共活动场所举办的集会、庆典等活动;
(八)其他大型社会活动。
第三条 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符合本市经济、文化、地域资源特点,遵循“隆重、热烈、安全、节俭、祥和”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征集一次拟举办的大型活动项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拟举办的活动方案汇总整理后,报大型节庆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节庆办),内容包括:
(一)举办活动的组织策划方案(含活动主题、活动时间、活动地点、邀请人员、组织形式、活动规模、广告宣传、安保措施等);
(二)有效资质证明(工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司简介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
(三)举办专项活动所需的主管部门批文。
第五条 拟邀请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参加的规格和层次较高的活动,须经节庆办报请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逐级邀请。
第六条 拟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