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2年5月底前,市、县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完毕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工作。
3.2012年6月底前,新开工项目100%开工建设。
4.2012年11月底前,新开工项目要实现三个三分之一(进入地基结构施工的1/3,主体施工的1/3,基本建成的1/3)的目标。
5.在确保完成竣工任务外,截至2月中旬,续建项目尚未完成基础施工的,要在3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进入主体施工阶段;6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的50%;9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的80%;12月底前主体基本竣工。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各县(市、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管理,并列入年终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质量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争取中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稽查和建设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加快用地报批,确保土地落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有关项目的规划审批;市环保局负责有关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市监察、审计、民政、公安、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
(二)确保土地供应。一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二是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依法应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用地计划报批的同时,同步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三是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四是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的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并根据情况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五是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