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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阶段(4月21日-8月31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清理范围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对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废止重新制定发布。清理结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于8月31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确定,下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确认。

  第三阶段(9月1日-9月15日):决定和公布阶段。

  清理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中央驻疆单位)上报的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中央驻疆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部门门户网站刊登全文,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阶段(9月16日-11月16日):总结验收阶段。

  各州(地)、市和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中央驻疆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几点要求。

  清理工作在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具体实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2.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地各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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