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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制定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的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请各单位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送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二、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今年的清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清理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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