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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清府〔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11]113号)的要求及省政府与清远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状所确定的节能目标,“十二五”期间,清远市单位GDP能耗,按2010年可比价,由2010年的1.23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1.009吨标准煤/万元,比“十一五”期末下降18%,年均下降率3.89%。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市政府对全市节能指标计划进行了分解,制定了《清远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地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

  三、“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分解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计划完成节能指标的县(市、区),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将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于2015年进行期末考核。

  附件:清远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清远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地区

下降幅度

(%)

2010年单位GDP能耗(2010年价)

2015年单位GDP能耗(2010年价)

年均下降率

(吨标准煤/万元)

(吨标准煤/万元)

(%)

全 市

18

1.231

1.009

3.89

开发区

18

1.095

0.898

3.89

清城区

18

0.844

0.692

3.89

清新县

18

0.869

0.712

3.89

英德市

20.5

2.202

1.751

4.48

佛冈县

19

1.198

0.970

4.13

连山县

15

0.593

0.504

3.2

连南县

17

1.595

1.324

3.66

连州市

17

0.808

0.671

3.66

阳山县

17.5

1.069

0.882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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