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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 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和审查;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和审查。其中,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联合行文上报。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初审后上报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市本级(含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及巨化集团公司)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审查。

  各县(市、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县(市、区)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审查。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见附件1);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见附件2);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见附件3)。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评估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八条 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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