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衢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1〕5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进行节能审查。
第四条 节能评估、审查应遵循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市及县(市、区)节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