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1年度盘锦市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6号)要求,现将我市2011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第
十九条规定,“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确定盘山县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年,大洼县筹资标准为96.77元/人年,双台子区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年,兴隆台区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年,辽滨沿海经济区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年,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筹资标准为95.21元/人年。
二、筹劳及以资代劳标准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第
十九条规定,确定盘山县等六个县(区)2011年劳动力筹劳上限为10个工作日。筹劳标准及以资代劳折资标准,确定盘山县每个工日折资标准为100元,大洼县每个工日折资标准为50元,双台子区每个工日折资标准为100元,兴隆台区每个工日折资标准为90元,辽滨沿海经济区每个工日折资标准为50元,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每个工日折资标准为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