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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起草质量。今年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各起草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提前着手,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的作用,严把质量关,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对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把关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

  二、严密组织,把握好起草程序。各起草单位要严格遵照《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做到依法、可行,贴近社情、实情,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或者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加强协商,做好沟通工作。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时,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工作。对相关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彼此要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起草单位应当积极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主动报告工作进度和起草情况。起草过程中的调研、论证、协调等会议和活动,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参加;必要时可提请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调研、论证和协调。

  四、完善上报内容。起草单位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5份;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5份,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的经过及依据、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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