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360元,其他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310元。凌海市、北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130元;黑山县、义县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080元;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28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集中供养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3360元提高到3960元,分散供养由目前的2220元提高到2820元。
二、发放时间
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三、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县(市)区要迅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档案名册,落实救助措施,有效解决其相对贫困问题。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将符合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全面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