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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评审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参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应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
  对于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评审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指导、督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备案管理。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并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一)中央企业驻苏总部;
  (二)省属及控股企业;
  (三)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
  (四)煤矿企业;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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