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11〕19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