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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快江苏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理顺数字出版产业链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提高传统出版企业与渠道商、技术提供商的协作水平,加强关联产业各环节间横向、纵向的相互融合与合作,形成产业链中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合作共赢的商业模式。
  (二)加大财政投入
  逐步完善数字出版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扶持。将数字出版列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加大对重点数字出版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扶持以数字图书、数字报刊、数据库出版、动漫出版、网络游戏出版、数字印刷等为主的数字出版项目,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纸、终端阅读器等新产品、新载体的研发和应用。将数字出版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优先支持数字出版项目进入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鼓励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出版基金、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并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及给予资源倾斜。
  (三)实行税收优惠
  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研究针对数字出版产业的税收政策,把支持推进数字化进程、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期内,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数字出版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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