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
(省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制订本标准。
一、办学理念与办学行为
(一)教育理念先进。坚持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强化人人成才、多样成才和终身学习、系统培养的理念,让每位学生都能得到全面和充分发展。
(二)办学行为规范。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择校生比例低于招生总数的10%并逐步减少。学校均衡编班,没有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违规和各种变相违规行为。无违规编写和订用教辅材料等行为。
(三)助学体系完善。学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学业。留守儿童少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四)办学规模适度。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原则上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
二、学校人才与队伍建设
(五)领导班子团结进取。校长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办学思想端正,思路清晰,法规意识强。校级领导成员年龄、专业等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水平。领导班子作风民主、凝聚力强,中层干部精干健全,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
(六)教师结构优化合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编制标准以及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学校专任教师及卫生保健教师等教学辅助人员。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学历比例符合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序时要求,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量占专任教师的15%以上,其中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数量占骨干教师总数的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