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租车、拼车作为集中接送师生车辆的违法行为。针对部分学生本人及家长联合租用私人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学校要认真进行排查,教育劝导学生及家长不得使用此类车辆接送学生,并切实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从源头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积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道路管控力度,发现类似车辆,依法严肃查处。
(六)查学生乘车离校的组织情况。督促各学校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学生放学放假离校工作,严格落实“三定”(定车辆、定驾驶人、定乘车学生)和“两签字”(值班老师签字、驾驶人签字)制度,有效组织学生上下车和乘车行为,严防乘车踩踏事件的发生,坚决不让超载车辆驶离校园。同时加强对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职责分工
公安局:负责开展集中接送师生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驾驶人资质审验及安全教育,对于车辆未参加定期检验、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驾驶人未按时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依法收存行驶证和驾驶证,并责令其停驶;对于车辆超载、超速、车证不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扣留车辆,并依法对驾驶人员严厉查处,将检查处罚结果记入集中接送师生车辆档案;对于不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及其驾驶人,责令整改,经检验不合格的集中接送师生车辆要立即停运,不消除隐患禁止上路行驶,依法及时高效地受理并审批集中接送师生车辆的准运证和标识的申请办理,负责对喷涂车辆车体外观颜色的监督检查;配合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集中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合理安排警力,加大对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管控力度,强化交通秩序管理。
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规范、落实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要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幼儿园与接送学生车辆单位签订责任协议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对没有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和没有集中接送师生车辆标志牌的,一律不允许从事运送中小学生和幼儿活动;督促学校、幼儿园完善集中接送师生车辆手续,配合公安交警大队做好申办集中接送师生车辆准运证和标识标牌的审核工作;全面掌握全县集中接送师生车辆的数量和乘车学生数量的统计情况,建立集中接送师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督促指导学校开展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印发家长、学生交通安全告知书,与学生及家长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