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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12〕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展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十一五”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断提升火灾防控能力,确保了全省火灾隐患防控形势的总体平稳。但是,总体上看,我省消防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较为普遍;消防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广泛,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有待增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相对滞后,社会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消防工作,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要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乡镇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强化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城乡消防规划年度实施情况督查机制,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加强天然水源取水码头(口)及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建设开发区、专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以及旧城区、商业步行街或历史文化街区公共消防设施,加快发展城市消防智能监控管理系统。将单位、个人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综合运用,增强社会各方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并督促整改各类火灾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确保排查深入、整改到位、防患未然。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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