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建立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沪价费[2012]006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游览参观点:
为加强对门票价格的科学管理,及时掌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等有关情况。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游览参观点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1、各游览参观点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门票价格、参观人数、收支等有关情况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2、各游览参观点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参观人数等信息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上述信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应依据市、区县游览参观点管理目录将信息报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应将相关信息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二、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信息动态报送
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制定具体门票价格后15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在自主制定、调整门票价格后15日内,应将门票价格相关信息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报送的内容包括:制定或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原门票价格,《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类门票价格,优惠及免费的对象、幅度等。
各游览参观点要高度重视信息资料上报工作,如实填写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按时上报。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今后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门票价格的参考。
各区县物价局要加强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督促各游览参观点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并加强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分析,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各游览参观点年报信息汇总后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将对各区县物价局信息上报情况进行考核,定期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
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