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试行)》的通知


  三、进修对象

  本市普教系统中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校长、教师、教科研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进修单位

  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和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公布的我国公民主要留学国家的大学、科研机构。

  五、申报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在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能力和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学习愿望,具备发展潜质。

  3.身心健康,无严重器质性疾病。

  4.申请攻读专业学位,应选择与本人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相关的专业学位;申请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高级教师职称,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的优秀人员,可破格推荐。

  六、资助方式与标准

  1.采取市和区县联合资助方式。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在规定访学进修期间的部分学习费用、部分国外生活费及住宿费。

  2.市教委资助标准:攻读专业学位和访问学者10万元/人。

  3.区县可视选派教师所赴国家(地区)的不同生活、学习成本,统筹使用资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区县以配套经费形式予以解决。

  4.入选教师国外访学进修期内国家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七、遴选方式

  1.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本人联系国外访学的大学、科研机构及导师。填写《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申请书》(申报材料中应有成熟、明确的访学进修计划),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2.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区县教育局。区县教育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进修对象和申报条件,结合本区县教师队伍发展要求,对申请人选进行评议,择优推荐至市教委。

  3.上海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工作,根据区县教育局推荐情况拟定入选名单,报市教委审定。市教委审定后确定入选名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