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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2〕14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经研究,2012年决定继续在全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市2012年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的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预征入伍、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5.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一、二等奖学金等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奖励。

  三、评选比例

  2012年市优秀毕业生按一定比例进行评选,其中毕业研究生、本科生按不超过当年毕业生人数的5%,专科生按不超过当年毕业生人数的3%进行评选。

  有不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高校,应严格按照不同学历层次的比例评选市优秀毕业生,不得通用。

  四、评选程序和时间

  1.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评选市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相关评选办法,认真组织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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