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强化对用水大户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对涉及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污染防治区和用水基数较大的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后,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等手续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制度,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组织开展用水户等级评比,出台相关激励政策,鼓励用水户提高节水水平。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重点用水户每2年开展1次,其他用水户每4年开展1次。
(十四)建立用水效率考核激励机制。制定区域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服务业用水效率控制标准和考核办法,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用水单位用水效率考核的依据。区域整体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的,不得新增取水量;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的,依法核减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全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节水项目税费减免规定,对节水型产品和节水型器具给予扶持。探索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十五)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制定出台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2012年年底前提出省级重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013年年底前提出市、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有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十六)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适时公布和更新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录。依照有关规定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建设标准和时序进度要求,限期完成建设任务。以水源地为单元,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十七)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和滩地管理。加快“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等主要输水干线清水通道建设。其他区域性承担水资源调配任务的河湖,按照清水通道要求,加强管理、严格保护。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编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报有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并公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