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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有关代开发票工作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涉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在起征点调整后规定如下:其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选择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地税)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中,涉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在起征点调整后规定如下:

  对经营额达不到本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7号公告精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办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精神执行。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承运人自备车辆有效证明及复印件、承运货物合同及复印件。

  (二)各分局在代开发票时,应根据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信息核实代开票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并记录代开发票的明细信息,按市局规定记录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代开时间、受票方名称(有税务登记号的应包括税号)、品名、代开金额、完税凭证号码、代开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要素,并进行(电子)台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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