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地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限值、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建设项目、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将企业用能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促进企业依法节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越权审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五)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继续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秸杆生物质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鼓励电网积极开展区域间的电力调度。进一步加大节能发电调度力度,提高高效环保大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提高机组整体运行效率。完善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建立长效机制,继续组织实施能效电厂建设工程,力争“十二五”期间建成100万千瓦能效电厂。(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三十六)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高的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按照做精、做专、做强的目标,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联合重组,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推动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及重点用能单位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改造,培育和树立一批示范项目。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重要方式之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三十七)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交易使用和交易制度,发展排污指标交易市场,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开展氨氮、氮氧化物的排污权交易。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
(三十八)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播影视、文化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的作用,组织好每年1次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科普宣传周、科普日等宣传活动。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刊播公益性广告,积极宣传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加强舆论监督,宣传先进,曝光落后,积极营造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广电局,省科协)
(四十)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继续推进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农村、学校、军营、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农委、国资委、广电局、省级机关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
(四十一)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政府机关要积极营造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机关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附件:1.“十二五”节能目标
2.“十二五”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二五”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十二五”节能目标
地区
| 2010年单位地区
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 2015年单位地区
生产总值能耗目标
(吨标准煤/万元)
| 2015年比2010年降低率(%)
|
全省
| 0.734
| 0.602
| 18
|
南京
| 1.065
| 0.863
| 19
|
无锡
| 0.726
| 0.588
| 19
|
徐州
| 1.123
| 0.921
| 18
|
常州
| 0.853
| 0.691
| 19
|
苏州
| 0.824
| 0.667
| 19
|
南通
| 0.666
| 0.553
| 17
|
连云港
| 0.83
| 0.689
| 17
|
淮安
| 0.895
| 0.734
| 18
|
盐城
| 0.665
| 0.552
| 17
|
扬州
| 0.675
| 0.560
| 17
|
镇江
| 0.779
| 0.639
| 18
|
泰州
| 0.942
| 0.772
| 18
|
宿迁
| 0.765
| 0.666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