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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核查认定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并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单位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有关资料。
  街办(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初审、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受街办(乡镇)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街办(乡镇)可采取调配、招聘等方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县两级发改、物价、公安、财政、人社、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并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所需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家庭及家庭成员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指由持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人员组成的家庭。各类家庭类型组成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成年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未婚的单身;
  (六)因上学将户口迁往他处的在读大中专学生。
  正在服役或服刑人员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成员。

第四章 家庭收入及财产核查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系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报酬等;
  (二)经营性净收入。个体、私营业主在工商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投资性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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