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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政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救助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临时救助及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时,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核查认定工作。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系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分为最低收入、偏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三类。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执行。市辖六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四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向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动态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联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三类低收入标准的认定以最低收入为基础,偏低收入为最低收入的两倍,中等偏下收入为偏低收入的两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 认定机关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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