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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居住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户边缘和因灾困病返贫住房困难户。
  市辖六区纳入城中村和县城规划区的农村住房困难户,已经或规划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范围。
  2.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危房改造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低保边缘户和因灾因病返贫的危房改造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二)补助标准
  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1000元。建筑节能户经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建筑节能实施方案》认定后,中央每户另补助2000元。每户实际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新建、改建、修缮、置换,人口、面积等情况测算后确定。
  (三)资金筹措
  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每户补助6000元,其余5000元省、市、县财政按照4:3:3比例配套解决。危房改造牌匾制作费由市财政解决。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数额根据各自年度目标任务安排。危房改造工作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
  (四)资金管理
  省、市两级财政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上半年先下达补助资金总额的70%,下半年经检查验收再下达其余30%。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连同县级补助资金一并专户储存管理,由县级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村工作进度按程序拨付。上年结余部分可滚动到下年继续使用。
  六、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和成员。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各乡镇(街办)要有专人负责。
  (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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