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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社会住房保障机制为目标,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划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先易后难,分批解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户一宅,节约用地。
  三、改造计划和时间安排
  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市农村危房(D级)改造任务。2011年至2013年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60%,2014-2015年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40%。
  四、改造方式和标准
  (一)改造方式
  个人自筹资金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维修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新农村建设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相结合。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切实可行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并推广。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标准。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之间;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面积标准。
  2.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抗震安全和建筑节能标准,达到“改变房屋院落面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安全、实用、经济”要求。属整栋危房(D级)的,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修缮加固。新建和改建住房,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修缮住房做墙壁维护、屋顶维修、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置换住房购买置换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
  五、资金补助、筹措和管理
  (一)补助对象及认定
  1.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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