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提升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强协议管理,加大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管理队伍建设力度。健全医疗保险诚信体系,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探索实施定点医师管理制度。建立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管理质量的表彰制度,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
22.实现与医药卫生事业各项改革的有机衔接。做好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科医生制度、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等政策的衔接。继续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政策。以基本医疗保险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完善,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医疗机构就诊;大力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制,推动实施双向转诊制度。推行医疗机构病历及检查结果互通互认。完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通过就医管理和费用支付调控,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
七、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23.鼓励商业保险参与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额医疗补助等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国家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等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发展非营利性健康保险,简化理赔手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24.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按规定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可择优选择商业保险等金融机构管理运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八、保障措施
25.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
26.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残联等部门,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稳步推进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工作建议。各地也要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