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考核、举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全方位监管,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防止骗保等欺诈行为发生。建立医疗保险协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省内跨地区专项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卫生、地税、药监、物价、监察、公安以及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多方联动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建设
17.加快建设标准统一、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省、市两级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全省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积极推行网上政务和网络问政,方便有关单位和参保人网上申报、自助参保、实时查询、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实时维护医保权益。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加载金融功能,延伸到自助挂号、电子病历、健康档案等服务领域,实现参保人持卡享受参保缴费、看病就医、双向转诊、费用结算等全过程便利服务。到“十二五”期末,社会保障卡全省持卡率达75%以上。
18.实现医保关系顺畅转移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参保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参保年限累计计算,实现医保权益随参保人流动就业转移。推进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建设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和结算平台,建立异地协管机制。按照“享受参保地待遇,委托就医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省内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范围。
19.提升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县(市、区)级以上设立医保管理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医保服务网点,地级以上市及其下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优化经办队伍人员结构,提升业务技能,实现精确管理。定期开展知识竞赛、主题宣传、户外咨询、广场论坛等医疗保险服务主题活动,不断深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内涵。
六、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20.深化付费方式改革。推进复合式付费制度改革,按照因地制宜、科学测算、合理支付的原则,坚持以基金预算管理下的总额控制为基础,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结算采取平均定额付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方式,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采取按人头付费等方式。健全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