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妥善解决当前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资源分散、制度分割、管理分设的问题,努力缩小城乡差别、人群差异,着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根据总体部署、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6.健全与城乡统筹相适应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体系。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服务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全民的参保信息库和规范标准的管理服务流程,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平台、同一网络、相互衔接、统筹管理”。
7.打造跨制度的转换通道。实现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有效衔接和转换,不同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方面相互确认。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的劳动就业年龄段的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累计计算。在省内转移医保关系时,转出地应将参保人折算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一并提供给转入地。职工医保参保人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视同连续参保。
8.巩固完善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以地级以上市为统筹单位,统一政策,合理确定缴费及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由市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建立基金支出的激励约束和责任分担机制,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规划建设信息系统平台,实现数据管理市级集中;统一经办服务,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参保人在统筹区内就医、购药实现即时结算。
9.探索推进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推广湛江市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的经验做法,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人才、技术、管理和精算优势,参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2012年选择3个地级以上市进一步扩大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借鉴“番禺医保模式”,以政府公开招标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政策宣传咨询、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待遇核发结算等医保服务。
10.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大力发展医疗救助事业,健全政府医疗救助体系,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资本发展医疗救助事业。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活动。统筹协调,强化合作,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城乡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时,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就医压力,保障困难群众有病及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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