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1万亩─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省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审批。地级以上市的直属工程项目可参照县(市、区)项目执行。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水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
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级审核意见为依据,按程序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不得超过省审核的概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三、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1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编制《广东省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部分)工程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上述规划的项目,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省采取竞争性安排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竞争性资金安排方案,根据方案组织各地上报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并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1.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务部门进行审批,并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提出省级专项资金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后确定纳入省级补助的项目。
2.对通过竞争性安排确定纳入省级投资补助范围的项目,须经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概算并提出审核意见。省核定概算后,由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二)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项目。
纳入《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2011-2020年)》的项目,在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前,暂按水利面上项目的现行审批程序执行;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