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粤办函〔2012〕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等一系列推动全省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文件,迅速掀起新一轮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高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涉及的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据初步统计,共有项目近17000宗,其中列入省级专项工程规划的项目达15000多宗。为解决当前水利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和项目审核、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现就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涉及项目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农田水利万宗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56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和《广东省山区小型灌区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上述规划的项目,分别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

  (一)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

  纳入《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工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为: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初审意见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核定的灌区灌溉面积不得超过规划所列的灌溉面积。

  (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审查意见为依据,及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就初步设计阶段需复核或优化的问题提出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