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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资产经营公司,各市级企业:
  《太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太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所属企业(简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应收尽收。预算收支覆盖市级所有国有企业,按照产权关系开展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预算支出首先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战略投资支出。
  (二)兼顾企业,适度集中。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政府宏观调控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级部门编制。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支出按照当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科学安排,不列赤字。
  (五)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既保持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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